第一条 为规范本部门资产清查盘点工作,维护资产安全完整,真实反映部门资产状况,完善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,根据部门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资产清查盘点采取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清查盘点的方式开展,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清查盘点,另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(局部)清查盘点。
第三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和省国资委党委党校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、设备、图书资料、家具、低值耐用品等资产,均纳入清查盘点范围。
第四条 资产清查盘点,要依据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,通过现场实物盘点,清查核实资产标签、存放地、实际使用(保管)人、使用方向等基本信息,确认资产实际使用状况,并按规定对清查盘点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。
第五条 资产清查盘点由资产管理处按照“账物相符、责任到人”的原则组织实施,由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清查盘点工作,并及时将清查盘点结果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,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,确保按时完成。
第六条 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
(一)部门资产管理员自查盘点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,及时将清查盘点结果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。
(二)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,部门资产管理员向资产处报送资产清查盘点报表、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。
(三)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,并将整改意见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,形成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报送资产处。
第七条 部门资产管理员应按以下要求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
(一)以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信息为依据,如实清点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全部资产,做到账目清楚、账实一致,存放地点、实际使用(保管)人相符,资产标签张贴规范。
(二)对照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配置标准,清理部门超标准配置的设备、家具类资产;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按规定调剂使用。
(三)清理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,集中存放;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、盘亏资产,应及时查明原因,界定责任,出具情况说明。待清查盘点结束后,及时向资产处申请办理资产报废处置、盘盈登记、盘亏核销手续。
第八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受理、初步审核部门资产报废处置、盘盈登记、盘亏核销申请,履行学院有关决策、审批程序后按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